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逸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王鳳鈴、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
聲請狀上聲請人及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
代
理人之記載。
二、陳明相對人王鳳鈴之
住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