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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6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逸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王鳳鈴、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及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  理人之記載。 二、陳明相對人王鳳鈴之居所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勿省略)。 三、提出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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