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顧心吟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連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、洪連徵、李
銘勇、陳家君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513 條第1 項明文
可參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、洪連徵
、李銘勇、陳家君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連發小客車租賃有
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、洪連徵、李銘勇、陳家君各住
居於臺北市北投區、新北市汐止區,均
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
管轄權,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殊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