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0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鴻霖海運
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(Morrison Ocean
Forwarding Inc.)
法定
代理人 邱文慧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式邦船務代理有限公司(TRANS VANTAGE SHIPPING
AGENCY LTD.)
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元柒角陸分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