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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64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年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恩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恩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 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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