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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64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年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恩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恩紘發支付命令,惟因未提 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恩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,本院於民國 103 年7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,該裁 定於103 年7 月30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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