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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69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逸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王鳳鈴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陳明(聲請人及相對人)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。 三、陳明對王鳳鈴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。(狀附證物係就   聲請人投資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爭議,有關   相對人王鳳鈴部分,並未敍明)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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