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逸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王鳳鈴間聲請發
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陳明(聲請人及相對人)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、
住所。
三、陳明對王鳳鈴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。(狀附證物係就
聲請人投資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爭議,有關
相對人王鳳鈴部分,並未敍明)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