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6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力納資源整
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佐玉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全聖國際建設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林博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鎮達有限公司(原名全勝有限公司)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周澄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慧金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萬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