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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0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華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(原名華信不動產估       價師事務所) 法定代理人 江晨旭 代 理 人 鄭文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佳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佳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  人姓名(「陳素貞」或「董青峯」?)。 二、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聲請人華信不動產估價   師聯合事務所(原名華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)變更事項登   記表正本,並釋明其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?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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