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華信
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(原名華信不動產估
價師事務所)
法定
代理人 江晨旭
代 理 人 鄭文龍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佳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佳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
人姓名(「陳素貞」或「董青峯」?)。
二、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聲請人華信不動產估價
師聯合事務所(原名華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)變更事項登
記表
正本,並釋明其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