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華信
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(原名華信不動產估
價師事務所)
法定
代理人 江晨旭
代 理 人 鄭文龍
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佳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青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