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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1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台灣菱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沂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元,及自本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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