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0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台灣菱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鄒沂庭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