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3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勝發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玖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
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