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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2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虹毓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澄堡 代 理 人 林耀泉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 宋正才即許淑美之遺產管理人 一、債務人於管理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   萬元,及其中(一)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  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(   二)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 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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