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虹毓貿易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澄堡
代 理 人 林耀泉
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宋正才即許淑美之
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於管理遺產範圍內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
萬元,及其中(一)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
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(
二)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