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峻峰油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晉廷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增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貳仟貳佰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叁仟柒佰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