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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59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龍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庚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 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   ,民法第233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依大廈規約第17   條規定,請求債務人應支付依年息5%計算之利息及依年息   10%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,惟查該規約僅約定應給付年息10%   計算之遲延利息,依上開說明,本件聲請人請求逾10%年息   部分之利息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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