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5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鴻洲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黃世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博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壹拾壹萬玖仟零
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