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9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鼎心展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馨怡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九
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八.八八計算
之利息,
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
新臺幣陸佰肆拾叁元計付之
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