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69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債務人  鼎心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馨怡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九   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八.八八計算   之利息,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   新臺幣陸佰肆拾叁元計付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