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6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凱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宜瑾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荷泰光電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利息依年息18%計算之
請求權依據。
二、陳報
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有錯誤,並請具狀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