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6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凱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宜瑾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嘉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零壹拾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