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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光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俐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,未向法院呈報清   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,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   體股東為清算人。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   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(若章程有規定或股東有決議,應以   該規定及決議之人為清算人),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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