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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安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啟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工毅工程有限公司、陳碧如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相對人工毅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  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   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 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  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  事欄均勿省略)。 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工毅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  人姓名(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,請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   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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