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0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禾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建博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源賞總合創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游金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浩筑設計藝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素馨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