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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74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 奧陸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柏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業於 103年8月28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 分局六張犁派出所,於103年9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,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3年11月12日始提出異 議,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,依首開規定,顯逾法定不 變期間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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