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74號
異 議 人
即
債務人 奧陸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金柱
上列
異議人因
債權人柏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聲請發
支付命令
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
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就
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業於
103年8月28日寄存於異議人
住所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
分局六張犁派出所,於103年9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稽,然
本件異議人則於103年11月12日始提出異
議,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
可憑,依首開規定,顯逾法定不
變期間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