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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9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宏誠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果緣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明請求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,日期及利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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