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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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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96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相對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  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   體董事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  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  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   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  代理人姓名(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,請以全體董事為法定   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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