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文忠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
內補正查相對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
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
並以全體董事為
清算人,請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
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
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
債
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該裁定於
103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