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96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鉅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 內補正查相對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 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 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 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 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 務人飛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該裁定於 103年9月4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