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陳錫源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鈞聯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米仙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零貳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