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6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
法定
代理人 畢學文
代 理 人 張少騰
律師、馬傲秋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林全記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祥波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貳仟玖佰玖拾玖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