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19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張家萱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美姿戲劇舞蹈服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振春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,及
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及
執行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柒元,並賠償
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