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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純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俊華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      陳婉茹律師       廖家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明利息起算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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