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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20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純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俊華 代 理 人 方文萱律師       陳婉茹律師       廖家儀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 尚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  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元,及自民國  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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