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0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富順油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阿美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長勳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