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7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鈦鴻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靜怡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烱增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
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新臺
幣壹仟零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
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