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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47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鈦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   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新臺   幣壹仟零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 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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