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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52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21號 聲 請 人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豪美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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