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2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大台北防水測漏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邱月麗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
支付
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
備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
債務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
之主任委員姓名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