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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大台北防水測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邱月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  備證明文件。 二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   之主任委員姓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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