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2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大台北防水測漏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邱月麗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
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
送達7日內補正請提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之公寓
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
債務人
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姓名。該裁定於
103年9月18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