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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大台北防水測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邱月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請提出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之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 郵政新村(乙區)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姓名。該裁定於 103年9月18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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