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0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佑昇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宇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信錩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 銀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