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5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進行式空間美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華騏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李昱穆
上 二 人
代 理 人 李昱穆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進行式空間美學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
肆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昱穆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