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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99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利優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頌平 相 對 人債務人  鈺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陸佰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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