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寶烽工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舒鈴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典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