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力豐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周南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國鑫科技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國勝
一、債務人國鑫科技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
仟陸佰叁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陳國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
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上二項
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,於其清償金額
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
免除給付之義務。
四、債務人並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