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5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六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崇德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陽光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德量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零叁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