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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145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六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陽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零叁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  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貳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   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  利息。 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元,及自民國一   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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