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67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南光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宇順交通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唐瑞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捌佰玖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
暨按日息千分之一計算之
違約金,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