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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167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1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 對 人債務人  宇順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瑞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壹佰貳拾貳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按日以千分之一計付之違約金,並 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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