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67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南光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宇順交通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唐瑞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壹佰貳拾貳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
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付之
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