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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18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天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擎天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擎天創意科技股   份有限公司(原名擎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變更事項登   記表正本。 二、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(利息未約定時   ,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5%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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