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2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宏森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擎天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擎天數位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擎天創意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(原名擎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變更事項登
記表
正本。
二、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(利息未約定時
,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5%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