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83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鉦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宮桂山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潘秀玫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即
債務人潘秀玫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
聲請狀之
當事人欄應載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營業址及
居所,
請提出補正上列事項之聲請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