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貫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曲貫文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齊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水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隮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益謙
一、債務人齊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ꆼ萬陸
仟捌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隮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
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