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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36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元建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茂松、典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張茂松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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