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67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元建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娟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張茂松
典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永順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