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利達數位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素卿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林欣宏即好威影像工作室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壹佰捌拾壹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